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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谁的约定才作数? 来源: 时间:2019-05-28 17:01:08 浏览次数:2266次
政策依据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 第55号)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遇到这种情形,到底是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还是不可以呢?
我们先模拟一个例子:
【情景故事】:小冬和小夏2019年创办了夏蝉冬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小冬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执行合伙事务,小夏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资金出资500万元,考虑到投资有风险,协议约定如果接下来三年企业有盈利,则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小夏,三年后两人按照5:5的标准进行利润分配。2019年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2万元,当小夏2019年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能顺利完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吗?小冬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吗?
在目前的税收实务中,想必税局不会允许落下小冬。
但从性质上看,关于小冬和小夏在合伙协议中的这一民事约定是合法的,约定是有效的,按照合伙协议履行义务,同时享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位阶看,民法的效力应高于税法文件,但税法在讨论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时,提到:“当税法的某些规范与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可以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即便符合民法中的规定,但违反税法规定的,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该交易作出调整”。
在此,我们仅指出两方观点的不同,孰是孰非不做评价。